搭车出行受伤致残车主有责赔偿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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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吴敏玲 林世艳

近年来,组建拼车群或同事熟人之间搭乘顺风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车主适当收取相关费用,乘车人也免去到车站坐车的麻烦。殊不知,这种情况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董某、王某均为霍城县某学校教师,两人的家都在伊宁市。2020年12月6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轿车上班,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搭车出行受伤致残车主有责赔偿百万

后经司法鉴定,董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22年4月13日,董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董某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且,霍城县社保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其先后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系统捐款等75万余元,请求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2.69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称董某是无偿搭乘,但从之前王某两次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同时,捐款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对王某提出的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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